2021年10月12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成应急〔202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理解掌握该通知精神,从以下六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一是文件印发背景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二是主要内容,三是实施对象、四是实施范围,五是实施程序,六是监督管理。
一、印发背景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印发背景。为深刻吸取2018年7月12日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爆炸着火、2018年12月15日成都建中香科香精有限公司爆燃等多起医药化工企业燃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切实从源头管控好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7.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8.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103号);9.四川省应急厅《关于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49号);1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省应急厅《关于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49号)要求,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规定实施;2020年10月1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颁布实施,要求“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企业,其工艺系统、生产仓储及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该标准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无相关标准规范可依的困境。
(二)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鉴于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生产工艺路线简单,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第四十条“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的规定,并借鉴和总结近年来成都市对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一并审查方式,对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一并审查,便于企业快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关于“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与执法”。因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生产作业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容易因反应失控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市、县应急部门要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督促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装置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可操作性分析(HAZOP)及保护层分析(LOPA),并根据风险评估和分析结果(涉及的反应工艺危险度),制定对策防控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安全生产。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
三、实施对象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具有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企业。
四、实施范围
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建、改建、扩建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五、实施程序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规定,市应急局对医药化工等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一并进行审查。
六、监督管理
市、县应急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医药化工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有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从源头管控住精细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本通知试行期两年。
备注:本通知“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物质的量按《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总则1.0.2”确定的储罐容积标准执行;仓库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