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瓶使用
1.应购买合法企业配送的具有电子识读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且钢瓶应定期检验合格。
2.减压阀与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连接应牢固、密封可靠。减压阀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3.在用钢瓶与备用钢瓶应隔离。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总重量不超过300千克,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钢瓶间;钢瓶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通风良好,设置直通室外的门,隔墙采用防火墙;钢瓶间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设施应当使用防爆型。
4.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燃气用具之间应有效隔热,不得加热、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液化气钢瓶内残余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液化石油气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不锈钢波纹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软管,应当用卡箍紧固,使用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软管老化、腐蚀、破损时,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管道设置
1. 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4mpa,管道外观无锈蚀、无龟裂;
2.燃气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场所;
3.燃气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砂;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
墙和楼板时,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4.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5.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固定的防爆照明设施,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6.架空燃气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牢靠;在可能被车辆碰撞的位置,应设置防碰撞设施和标识;
7.连接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以上或地面的安全处;
8.燃气管道流向标识和色标清晰,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提示清晰;
9.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管道和设备 |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 ||
平行敷设 | 交叉敷设 | ||
电气设备 |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 25 | 10 |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 5 | 1 | |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 100 | 100 | |
配电盘或配电箱、电表 | 30 | 不允许 | |
电插座、电源开关 | 15 | 不允许 | |
相邻管道 | 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和维修 | 2 |
三、燃气用具
1.燃气用具应从正规生产厂家采购,使用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经到达判废年限的燃气用具;
2.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保养单位应有资质,从业人员应培训合格后上岗;
3.燃气用具应有熄火自动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燃气锅炉和燃气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4.所有燃具的尾气排烟管必须伸出室外(非迎风面),烟道保持完好;
5.大型用气设备的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6.燃气用具与气源联接应当牢固无泄漏,各阀门应有清晰的启闭标志;
7.燃气用具采用软管联接时,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有分支,软管接头应采用卡箍紧固无漏气。
四、燃气阀门
1.手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应灵敏完好;
2.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紧急自动切断阀(电磁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3.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4.在燃气引入管、调压器、燃气表、燃气用具、测压计的前面和放散管起点处应设置阀门,手动阀门宜采用球阀;
5.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调压装置
1.调压装置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
2.安全放散阀等安全装置可靠;
3.各部位无油污、锈斑、腐蚀和损伤;
4.调压间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设施应当使用防爆型。
六、燃气计量
1.燃气计量表应有清晰的CMC标志,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外观无损伤、无泄漏。
2.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及调压装置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可燃物、易燃易爆、易腐蚀等);
3.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干燥、无振动、无其他电器设备、环境温度不高于45℃的场所;
4.燃气计量表距离墙净距不应小于30mm、距金属烟囱边沿不小于80cm、距炒菜灶、蒸箱和烤炉边沿不宜小于80cm、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cm,当距离不符合时应加隔热板。
七、燃气报警
1.在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
2.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采用甲烷气体探测器,探头安装在释放源上方距离屋顶0.3m处;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采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气体探测器,探头安装在释放源下方距离地面0.3m-0.6m处;
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每年校准,3—5年更新;
4.封闭或半封闭厨房、钢瓶间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与事故风机联动;天然气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还应与天然气紧急切断阀(电磁阀)联动;
5.燃气报警装置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八、丁烷气灶
1.购买和使用的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丁烷气瓶和气灶应匹配。
2.使用与卡式炉匹配尺寸的锅具,锅具不许与丁烷气瓶隔热板发生任何接触,并保持散热间隙;
3.使用过程中发现丁烷气瓶松动或气瓶用完后,应整体更换一套安装好气瓶的卡式炉,不得在用餐现场维修、更换;
4.服务员在点火前,应请顾客暂时回避远离餐桌;
5.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更换气瓶。每次换装新气瓶后,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或肥皂水检测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使用漏气的炉灶。
九、规章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适宜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十、应急处置
应当制定燃气泄漏等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